律師函 v.s. 存證信函

一張劉德鏞律師出具的律師函,並蓋有律師章

簡述律師函與存證信函之異同

~大家好,這裡是最近常苦惱要吃什麼的鏞正律師~

不知大家對於「要吃什麼」會不會總是感到困擾?之前在美國時因為沒錢到外面吃飯,所以不須煩惱吃甚麼,而是只需要煩惱自己煮的東西「能不能吃」就好(嗯?好像是更嚴重的煩惱欸🤣)。

最近我也寄出了一份律師函。老實說,每次寄出律師函、每次蓋下律師章,我心中都是沉重且有壓力的。因為用我的律師名義寄出去的文件,代表我要對內容負責,我以我的律師身分為這份文件背書。

這份責任,就是律師函的價值,也是律師函價格往往比存證信函高的原因所在。講到律師函與存證信函,就讓我稍微介紹一下兩者的異同吧!

坦白講,這兩種文件的功能都是作為 「正式的意思表示」。也就是在法律上留下一份證據,證明寄出者已經正式表達了心中的訴求(例如:要求履約、要求下架、配合辦理或要求解約等)。因此,寄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,不代表已經向法院提告,後續是否讓案件進到法院,仍要看當事人是否決定繼續推進。

所以,收到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其實不用太緊張,因為它就是個意思表示。 然而,絕對也不能隨手丟掉忽視它!因為寄出這些信函,往往代表對方已經預備要進行後續動作了;尤其是「律師函」的出現,更是代表寄件人已經諮詢過律師、正式啟動了法律流程。

這也是律師函與存證信函最大的不同:律師函是以律師名義出具的文書,不僅代表律師已經初步認可了當事人的法律主張,也代表這位當事人已經花了成本與時間跟律師討論。 因此,進行後續法律動作的可能性,就會比一般的存證信函還要高出許多。

經過這篇文章,大家有沒有更認識存證信函和律師函了呢?下次收到類似文件,請記得不要慌亂,冷靜判斷對方寫了甚麼、訴求是什麼。如果自己無法判斷或處理,建議趕快諮詢專業律師呦!